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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4-19 00:00
来源:
新华网
天津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V1.0
为有效推进市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天津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中涵盖了食品安全管理、准入退市、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商户进货检查、商户销售、食品安全应急与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经营者岗位责任、商户经营过程与控制、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食品贮存管理、食品库房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召回、商品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检查等内容。
该制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经营环境和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各项管理规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市场准入退市制度V1.2
一、市场商户和商品的准入
商户进入市场经营,要与市场签订《经营合同》和《入场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保障商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商户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必须向市场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㈡经营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㈢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㈣从事食品制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须提供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㈤食品从业人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办理健康证的须提供健康证;
㈥国家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
经营的商品进入市场时,经销商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㈠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㈡食用农产品须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
㈢食品类商品须提供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㈣特约经销的品牌商品,须提供品牌授权证明;
㈤经营畜禽水产品时,需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以下文本中“三证二章”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和检疫验讫章、检验合格验讫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①进口畜禽水产品,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外埠进津猪肉,应具备“三证二章”,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加盖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③外埠进津牛羊肉,应具备“二证”,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加盖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④外埠进津禽肉产品,应具备“二证”,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加盖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⑤本地产猪肉,应具备“三证二章”。
⑥本地产牛羊肉,应具备“二证”。
⑦本地产禽肉,应具备“二证”。
⑧销售国产水产品,应具备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任意一项。
⑨非源头销售者经营的畜禽水产品持有上游供货商提供的“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即视为索证索票齐全。
㈥国家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
以上各类证照的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及经营地址等信息必须对应相符,否则视为没有。经营者资质不全禁止进行经营活动;商品索证索票不全限期整改。
二、市场商品的退市
市场对进场交易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准予销售;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市处理、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商户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向市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辖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商户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应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应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4 、商户对于不合格食品应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三、市场商户的退市
1、商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对于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人身伤害以及对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商户,市场应解除与商户的经营合同,并取消商户的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V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市场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工作分工
业务信息科负责组织、协调、汇总自查工作并制定相关文件,各商场对管辖区域内经营户的食品安全情况负责具体检查并组织、督促经营户开展自查工作。
二、自查时间及范围
各商场周期性对管辖区域内经营户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每半年内全覆盖本部门管辖区域内所有商户,填写检查表和整改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市场每季度对场内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情况检查,由业务信息科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确保全年覆盖市场内所有相关商户,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负责人。
当发生严重商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应追加同类商品的重点安全检查。
检查中发生商户违规行为的,须立即整改。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其食品经营活动,并上报市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辖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V1.1
为加强食品经营过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降低商户及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的隐患,保证经营过程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一、凡入场经营关于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类的商户及市场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员工,都必须参加培训。
二、各商场周期性对辖区内相关商户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到培训有培训内容、签到记录、培训时间、培训总结,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并保存完整。
三、市场整体食品安全培训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方式为集中讲授,由业务信息科制定培训内容,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牵头组织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
四、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签到记录、培训内容、总结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商户进货检查记录制度 V1.1
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相关要求的规定,凡入场经营的商户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定期核对,确认有效期,并保留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公章)。
二、为保证商品安全,在购进商品前必须向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商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以确保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商品进货时检查商品包装状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关键项目,保证商品质量。
四、食品销售者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六、商户索要的进货票、证及台账记录的相关信息必须对应相符,否则视为无效。
商户销售记录制度 V1.1
为了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商户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商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商户进行商品销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受人出具销货凭证,要参考市场公布的《销货凭证》样式模板(见附表1)印制,并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印制承诺以上商品均已索证索票,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一式两份,一份提供给进货商或消费者,一份留在本单位和台账一起保存备查。食品的《销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销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销货凭证》内销货者名称、经营地址及盖章必须与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对应相符,否则视为没有。
五、商户要将各种资料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附件一:销售凭证样式模板
市场食品安全应急与事故处置方案 V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结合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市场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场总经理任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业务信息科、综合商场、蔬菜商场、果品商场、冷冻商场、物业管理科、保卫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并设置以下工作组:
联络协调组:由业务信息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各组工作,配合协调辖区监管部门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现场管理组:由保卫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封锁案发现场,固定封锁相关证物、维护案发现场秩序。
协助调查组:由案发所在商场及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相关商户与上级监管部门配合调查,协助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和分析原因,传达上级部门决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公文处理和档案存档。
二、应急响应
当突发食品安全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第一时间封锁现场,领导小组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当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立即通报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证据收集等相关调查工作,市场或者个人不可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毁灭有关证据。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如实详细记录事故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建立长效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突发事件的危害,竭力杜绝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市场的稳定与生命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V1.2
一、市场公示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对于市场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及上市商品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的管理措施。
二、市场经营者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所公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取得的相关证照、食品安全管理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公示信息应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
食品经营者岗位责任制度 V1.1
一、经营者岗位职责
1、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市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5、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市场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进货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经营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
3、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
4、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商户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V1.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证商户在经营过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隐患,凡入场经营的商户,必须遵守。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营;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及从事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从事畜禽经营的,还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检疫、检验、肉品合格等证明。
陈列的所有商品必须放置商品信息及价格卡片;经营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须公示名称及产地信息。
二、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进货查验记录、销货记录等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进货、验收、管理、销售、记录等工作。
三、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储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四、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储存,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五、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六、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V1.1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二、新参加食品工作和临时参加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食品从业人员调离后的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和“五病”调离登记表。
商户食品贮存管理制度V1.2
为了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入场经营的商户必须遵守。
一、食品贮存要求:
(1)低温贮存(含冷藏冷冻使用)
A、冷藏贮存:0℃至4℃条件下贮存
B、冷冻贮存:0℃下具体看标识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隔绝虫鼠害。
(3)按照商品标签规定的方式贮存
二、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入库、出库食品应登记,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按品类分开存放,进库整齐日期标示明显。
(3)食品码放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10cm,离墙1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库存食品定期检查,确认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过期、破损、变质等妨害食品安全的问题。
(5)仓库定期进行卫生清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及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以及其他个人用品。
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V1.1
一、食品库房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二、食品库房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四、库房内食品堆码存放应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分架,标签立卡,先进先出。
五、库房内的各类食品、食品原料与成品,成品与半成品,短期存放与较长期存放的食品,具有异味的食品和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六、定期检查库房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设施破损。定时开窗和使用机械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七、定期对食品库房周围进行彻底的环境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V1.1
一、建立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卫生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二、新上岗的食品卫生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检取证、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做好员工培训,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任何饰物。
五、熟食和肉类经营者统一着工作服;销售时使用食品夹或一次性手套,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食品。佩带“三白”(发帽、口罩、手套、大褂)。
六、接触食品样品前应洗手,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
食品召回制度 V1.1
为了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被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食品,维护本单位产品信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召回计划
(1)产品售出后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主动召回,向客户索取投诉产品小样,有必要时进行相关检测。
(2)确认产品有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的情况,马上通知生产商或者供应商,同时实施主动召回,并制定召回计划,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施召回
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公告包括以下重要信息: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4)相关食品销售者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三、召回产品的处理
(1)对召回产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2)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商品抽样检验制度 V1.0
一、市场每日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由业务信息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检测人员要根据检测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二、抽样过程中对采集的样品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由被检测商户签字确认,做到每日检测结果有据可查。
三、抽样检测对象以入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源头货物为主,分销货物为辅。
四、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抽样检验,由业务信息科具体负责接待,查验并留存监管部门提供的抽样检验证明以及抽样检测人员工作资质等相关材料,相关商场配合抽样检验工作秩序的维护。
市场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V1.0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把质量关,确保食用农产品经营安全。
二、业务信息科负责组织、协调、汇总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关表格,各商场对管辖区域内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等安全情况负责具体检查并组织、督促经营户开展自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范围
(1)各商场周期性对管辖区域内经营户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每半年内全覆盖本部门管辖区域内所有商户,填写检查表和整改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市场每季度对场内经营户进行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检查,由业务信息科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确保全年覆盖市场内所有相关商户,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当发生严重商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应追加同类商品的重点安全检查。
五、检查中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以及对发现的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食品经营活动,上报市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辖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市场食品安全投诉维权联系方式
综合商场 66351462 25866818 66351463
蔬菜商场 66351382 66351362
果品商场 25227983
冷冻商场 66351359
客户服务中心 65547158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84806717
高新区服务热线 8372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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